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68********,汉族,大学文化,系吉林市**区**院**室科员,户籍所在地吉林市**区,住吉林市**区**城**号楼**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9月3日18时30分左右,饮酒后驾驶吉B****1号桑塔纳轿车,沿吉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深中路路口处,与一辆现代越野车发生轻微刮蹭,随即被执勤民警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周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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