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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61967********,汉族,**文化,系**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单元**室。2020年9月12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辩护人肖千里,黑龙江龙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肖福山,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1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道里区北安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安街副162号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后口头传唤到案。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周某某全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15.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黑A****1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照片;书证案件来源、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实表现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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