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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叙永**局工作员,现住叙永县**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号的小型轿车从叙永县叙永镇新区味道人家饭店驶往叙永镇永宁路,当晚21时10分左右,行驶至叙永镇永宁路0KM+50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其血样送检,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综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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