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宜市公(直四)诉字〔2019〕568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5日交我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驾驶川Q*****小型轿车从莱茵大茶楼方向往南岸西区方向行驶,途径戎州路老年大学门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周某某被带至交警支队办案区进行抽血送检;2019年11月1日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宜公物鉴(法化)字(2019)1670号检验意见:周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0.78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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