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7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9时30分至2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同事在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智慧中心的公司内吃饭喝酒。随后周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宝马牌小型轿车从该处出发至东风路一酒吧玩耍一小时,后继续驾车沿二环路东四段由万象城向东大街方向行驶。2020年5月16日0时36分,当行驶至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14.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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