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下午,周某某在星瑞一家餐馆吃饭时喝了啤酒,周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车牌为川******的车辆到清香坪。周某某驾驶车辆行至清香坪星瑞岗亭外时,西区交警大队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随后民警将周某某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待检。
2020年4月2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周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5.9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中醉酒后驾车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其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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