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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1〕Z2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88********,汉族,大专,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绵阳市安州区**镇**大道**号**幢**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路**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B8****小型普通客车从绵阳市九洲大道往北川方向行驶,行驶至绵阳市九洲大道天生桥路段,被检查酒驾的警察查获,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后警察带周某某至绵阳市四O四医院抽血备检。

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从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3.1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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