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82********,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蒲江县**路**号,住蒲江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1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2时50分许,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 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蒲江县鹤山街道飞虎路13号外路段处时,被蒲江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周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13.3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无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事故发生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柚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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