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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街道办事处**村**组,现住城固县**局对面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7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16时许,在位于城固县**局对面小区家中用一次性口杯饮用自制药酒一杯,18时30分许,周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的黑色雅马哈两轮摩托车,沿民主街、西环二路、文化路到武商夜市吃饭后,又驾驶此车沿文化路、西一路东向西行驶至城固县西村路彩印厂门口处时,被在此执勤的城固县交警大队桔园中队民警于20时50分现场查获。由执勤民警将周某某带至城固县中医院由医生现场抽取血样,并送至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99.6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对犯罪行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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