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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和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94********,汉族,大学文化,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街分公司责任人,住本市滨海新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的蓝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和平区新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营口道与西康路交口处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82.7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5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贾某某的证言;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纠违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4.现场图及照片;

5.现场录像;

6.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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