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同月2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号小车在娄底市娄星区城区道路上行驶,驶至长青街与白塘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检测,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3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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