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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86********,回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园**号,现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号,个体。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2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宁B****1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惠农区山梁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六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39mg/100ml。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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