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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太和县某某某某村委会某某**号,现住太和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皖K1****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太和县民安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处被查获,经检测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2.9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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