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皖K1****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太和县民安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处被查获,经检测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2.9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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