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1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安徽省来安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来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2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皖M*****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来安县汊河镇104国道1090km+50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予以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后民警将周某某带至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周某某静脉血样2份。次日,来安县公安局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9年9月9日,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的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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