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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村,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0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苏A0****白色**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砀山县**镇**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检验周某某血液样本内乙醇含量为96.3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电话传唤至砀山县公安局,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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