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村,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0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苏A0****白色**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砀山县**镇**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检验周某某血液样本内乙醇含量为96.3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电话传唤至砀山县公安局,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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