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乡**村**庄,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乡**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境内东风大道行驶至与合马路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8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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