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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9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青岛东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号,住莱西市**街道**路**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苏******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城区扬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扬州路与G204线交叉路口北侧处,操作不当,车辆撞路边灯杆、树木等,经他人报警,周某某在现场等候,被处警民警查获。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周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8.64mg/100ml。

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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