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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33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223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龙泉**号,中共党员,红石崖街道办事处**社区书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和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发现周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是101mg/100ml,属醉酒状态,随后民警带周某某到红石崖医院提取了血样。后经检测,在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0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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