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生于199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山丹县**镇**村**社,现住**家园**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甘GS****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山丹县小西门桥西100处时,被在此巡查的山丹县交警大队民警发现有醉驾嫌疑,后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带至山丹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众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92mg/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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