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乡**村**号,现住址:太原市晋源区**号楼**单元**室。职业:太原**物流公司员工司机,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0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H****7号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由南向北行驶至长治路**街口往南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6mg/100ml。后对其血样进行酒精成分检验,酒精含量为95.95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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