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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10 月23 日13 时02 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从**镇**村出发,行驶至巴林左旗**区**街**广场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周某某进行人体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为102.56mg/100ml ,属醉酒。经查询,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准驾车型D。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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