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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67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1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湖州市**县**镇**村**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浙E95***号牌小型越野客车,途径本市横沥镇振兴路河畔花园红绿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94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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