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出生地湖南省娄底地区涟源县,身份证号码4401021964********,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广州国际企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现住广州市天河区**街**栋**房。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6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8日23时52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粤A9E***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科韵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9 mg/100mL,周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周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1. 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