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Z50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102197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州市荔湾区**村*******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2020年6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饮酒后驾驶粤AP6****号小型轿车搭载车主田某某(另案处理)途经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进东漖街北49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2mg/100mL,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8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