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泥水匠,住江苏省灌南县********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苏F5****小型普通客车,沿苏虞张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苏虞张卡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 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