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成都市双流区**公司水电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7日22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川F6****小型轿车沿德阳市旌阳区蓥华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莹华南路二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例行检查,民警发现周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民警立即将周某某带至德阳第五医院抽血待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7.2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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