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7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现住址:甘肃省成县**镇**街**组**,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0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3时20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9号小客车行驶至**镇乡镇府门口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车主报警后,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2.3mg/100ml。后依法提取周某某血液。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的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47.1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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