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武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镇**街**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碧,执业证号151012018********,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晚9时至14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朋友刘某某在刘琪位于本市高新区**路**号的家中饮酒后,2时许驾驶川******的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火车南站西路行驶至新光路,在新光路玉林生活广路口右转驶入二环路高架底层,行驶至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分局民警挡获,经现场呼气检测测试结果为112毫克/100毫升。后经送武侯区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周某某血液样本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02.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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