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40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72********,汉族,中专毕业,中共党员,河南省延津县**乡**所会计。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住延津县城关镇**街**家属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4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G****号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乡市经开区经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安康社区村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32.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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