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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83********,汉族,大学文化,江苏**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滨湖区**花园******室,住无锡市滨湖区**花园******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该分局保候审

本案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0时20分许,在本市锡山区东亭街道的“皇家古堡”饭店与司某某、王某某等人吃饭、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的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从上述饭店停车场出发,途径本市华夏路、太湖大道、机场路高架等路段,后沿本市滨湖区金城西路高架由东向西行驶至经贸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乙醇)/100ml(血液)。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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