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0时20分许,在本市锡山区东亭街道的“皇家古堡”饭店与司某某、王某某等人吃饭、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的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从上述饭店停车场出发,途径本市华夏路、太湖大道、机场路高架等路段,后沿本市滨湖区金城西路高架由东向西行驶至经贸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乙醇)/100ml(血液)。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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