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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8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路**号**幢**单元**室。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桥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58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综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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