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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48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街道****(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村委会****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67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23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0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J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衢州市柯城区**路**宾馆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8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柯城区人民医院依法抽取血液样本。经检验,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6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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