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95********,大学本科,群众,上海****有限公司职工,住正阳县**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3时24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灰色本田牌牌号为豫Q*****的小型轿车在正阳县**镇**路附近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查询,周某某准驾车型为C1。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66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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