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32001********,汉族,大学在读,南京**大学自考学生,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小区**号**室,现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1日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苏A1****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玄武湖隧道往新庄方向处,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基本信息表、刑事摄影照片、前科劣迹查询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查扣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查获现场、抽血现场视频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