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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06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巷**号,住无锡市梁溪区**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01时许,在无锡市梁溪区T12星聚会饮酒后,醉酒驾驶牌号为苏B7****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梁溪区兴源路、县前东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和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重新鉴定,送检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别为86mg/100ml和0.82mg/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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