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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姜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82********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系泰州市姜堰区**镇党支部书记,住泰州市姜堰区**街道**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泰州市姜堰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10月25日晚,在朋友家吃饭饮酒后,由代驾驾驶其苏M****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其居住的**小区北门。代驾欲将车辆驶入小区,但因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未购买小区地下停车位,小区门口保安按要求不允许车辆在小区内地面长时间停放,并拒绝放行导致二人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从副驾驶座下车后,在步行通过闸杆时,用手向上向内推闸杆一下致闸杆轻微损坏,保安要求其赔偿。争执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让代驾离开,自行驾驶苏M****1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倒车驶离小区北门入口后向东又驶入小区北门出口通道内,后被小区保安拦下并报警,在处警过程中被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小区闸杆损失2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包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6.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道路现场勘验图及道路照片;

7.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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