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亭检刑四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6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浴室,户籍所在地盐城市亭湖区**村**组**巷**号,住盐城市亭湖区**村**组**巷**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曾赌博,于2010年3月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苏J9****号小型轿车,沿盐城市区盐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鹿鸣路交叉口南100米处路西的一家洗车店停车场内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92.9毫克。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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