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一部刑不诉〔2020〕22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1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工业园区**镇**街**号**幢**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驾驶牌号为苏E9****的小型轿车,从苏州工业园区**街**号行驶至葑亭大道渔泾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轻处理,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