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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苏州市相城区**镇**公寓**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兴化市**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20时许,醉酒后驾驶豫LH****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旺盛路东挺河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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