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45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镇**路**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路**号**苑**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赣A99***小型汽车回家,行驶至南昌县澄湖东路玺悦城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周某某带至南昌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周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1.97mg/100ml,未检测出毒品成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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