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单元**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在家中吃饭时饮酒。当日2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牌照号为京******的黑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恒祥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北二环交叉口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19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