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廊广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室,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室。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晚6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冀R*****号白色丰田RV4小型汽车沿廊坊市广阳区**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廊坊市广阳区**道与**路交口处时被廊坊市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26毫克/100 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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