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9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现住景县**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09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酒后驾车在民政局附近被景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9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发后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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