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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龙检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重庆市江津市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道**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泸州市龙马潭区希望大道往龙马大道二人医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关口路段时,被正在开展检查的交警三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11.4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周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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