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92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为向周某乙催讨借款,在饮酒的情况下,仍驾驶浙J0****号小型轿车从临海市大田街道福民路驶至**自然村。19时34分许,周某甲在**自然村找到周某乙。后二人发生争执,周某甲报警称被周某乙殴打。周某乙则报警称周某甲酒后驾驶。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洋中队民警接警后来到临海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对已被带至派出所的周某甲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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