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6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121983********,汉族,专科毕业,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苑**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停放在兰溪市云山街道和平路150号门口地段车位上的浙GB****号小型轿车,在倒车时与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赣E****小型普通客车刮擦,造成两车损坏的轻微交通事故。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对周某某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82 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事后周某某赔偿经济损失300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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