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1〕8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号。2018年5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贵州省凤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22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T****号小型轿车从本市玉城街道西青塘村往南大岙村方向行驶,途经西青塘缘分食品厂前碰撞江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浙J7****小型轿车,造成两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他人报警,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后发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送至玉环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并依法传唤到案。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2020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江某某自行调解并已赔偿全部损失。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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