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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二部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424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浙江省海盐县**镇**村**浜**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

本案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F*****的小型轿车,经海盐县盐北路行驶至盐昌桥东堍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毫克/毫升。

另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持有有效的C1驾驶证,所驾驶的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辩解;

4.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调查笔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6.海盐县公安局监控视频截取、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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