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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8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80********,汉族,大学本科,淮北市**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住淮北市相山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2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皖F*****号东风雪铁龙轿车沿淮北市东山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东山路消防支队至东岗楼立交桥路段时,被设卡的淮北市交警三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7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

    2.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公信司鉴【2020】毒鉴字第0313号;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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