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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三部刑不诉〔2021〕20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广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0日21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1****白色捷豹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区锦绣路市政大桥时,被设卡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违法查询、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证明,归案经过,检验报告,执法、抽血视频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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